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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字体: 】【2017-12-27】 【作者/来源 renda】 【阅读: 次】 【关 闭
合肥市包河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2017年12月15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合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三)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区人民法院院长;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
处负责具体工作。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及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
(五)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八、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九、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集体宣誓,由大会主席团指定领誓人。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集体宣誓,由主任会议指定领誓人。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集体宣誓,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指定领誓人。
十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十二、宣誓人员中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着制服,其他人员着正装。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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