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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和活动办法

【字体: 】【2017-12-27】 【作者/来源 renda】 【阅读: 次】 【关 闭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工作和活动办法
 
(2003年3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2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区各代表小组,每年负责组织《代表法》宣传周活动。
 
第二章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必要时,代表可以应邀列席主席团会议,发表意见。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选举和决议、决定的表决。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及其常务委员会补选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代表有权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对办理答复有意见或者提出再建议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交有关单位再作办理答复。
 
第三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并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常务委员会由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联络工作,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与代表联系中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加强同代表的联系,每周四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来访日,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片联系代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四条 区人大代表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团组建代表小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确因工作不能参加,应请假。
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1人,副组长1-2人,配备联络员1人,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委托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协助安排。
驻区市人大代表根据情况编成若干个代表小组。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为代表提供学习资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表座谈、评议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交流代表工作经验,评选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
第十六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所在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活动。
第十七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
第十八条 经过全体区人大代表的五分之一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区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地方国家机关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和代表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级地方国家机关都要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监督,认真办理代表或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大力宣传报道代表在执行职务中的先进事迹,努力做好为代表履行职务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非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区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执行职务中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申诉、控告,常务委员会要及时进行研究,责成有关单位查清事实、予以处理,并报告结果。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建立代表履职补贴制度,同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需要,提出每年代表活动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代表应当保持同原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要求,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同区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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