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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字体: 】【2017-8-15】 【作者/来源 renda】 【阅读: 次】 【关 闭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77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促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就“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询问专题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一府两院”、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常务委员会工作(办事)机构可以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并征求“一府两院”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专题询问的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办事)机构,可以在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根据专题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拟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应当提前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并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具体事项。
第七条 根据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被询问单位应当积极推动方案实施,形成专题报告,做好应询准备,并在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的二十日前,将专题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被询问单位。
常务委员会临时安排专题询问议题的,不适用前款时限规定。
第八条 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确定询问重点: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询问专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办事)机构就询问专题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办事)机构围绕询问专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九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安排在询问问题现场进行。
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条 询问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区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一条 询问人应当在询问专题和被询问单位职责范围内询问,应突出重点,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答非所问、照本宣科。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二条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三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回答,其他有关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四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被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回答。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及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开展专题询问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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