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
1、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常委会主任:焦长华
常委会副主任:朱锡明 陈杰(女)、刘兴、王纯兵
常委会委员: 郑帮贵、黄家武、彭克玉、柯 超、岳 华、时雨来、杨庆朝、吴大梅、丁长松、徐杏松、李雨龙、庞士考、吴文君、唐义凯、江又明、张海东、李爱文、沙 芳、陈能传、邵旭雯、洪 洋、袁 苑、高丽珺、程国庆、窦永胜
2、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市、市辖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之规定而设立。
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审诉和意见;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指导区属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依法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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